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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015-08-20 10:25:54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

概念

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无须特别考虑伪造。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具体情形

假冒(体现为代行)

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票据行为有效,不构成伪造

未获授权且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

票据行为不生效力,构成伪造

虚构他人(不存在的人)之名义

若只是没有使用其本名,不论主观目的如何,法律效果均归属于自己

票据行为无效,虚构人承担票据责任,不构成票据伪造

法律后果

伪造人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被伪造人

假冒他人名义,被伪造人不承担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虚构他人名义,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他签章人

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票据变造

概念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内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①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属于变更,票据无效。

②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属于变造,票据有效。

其余事项

①原记载人有权变更,更改时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若已交付,

需经同意。

②其余人:变造,票据有效,但是交付前添加“不得转让”字样

允许。

法律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提点】该知识点经常在案例分析题中考核,学员应该引起重视,做几个题检测一下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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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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