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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52:银行结算账户
      2015-08-19 09:21:12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1)作用:主办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开立者: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核准类

一般存款账户

(1)作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备案类

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核准类:预算单位、QFII专用存款

备案类:其他

临时存款账户

(1)情形: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

(2)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备案类: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

核准类:其他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作用: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提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备案类

  【提点】该知识点在实务中可能很多考生都接触过,所以理解难度较小。希望考生能够归类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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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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