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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0: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2015-08-17 09:23:18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提示】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决议

一般: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

和解: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效力

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未通过

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分配方案→二次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点】该知识点处处是考点,但是考生在记忆时利用表格的归纳会轻松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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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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