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提示】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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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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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
一般: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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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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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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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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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
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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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方案→二次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提点】该知识点处处是考点,但是考生在记忆时利用表格的归纳会轻松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