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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4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
      2015-08-07 09:37:2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内容

主体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参照适用破产法

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破产原因

事项

内容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破产

②债务人提出破产 + 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界定

同时满足: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界定

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②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本章基础性知识点,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掌握,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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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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