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具体规定 |
纳税义务人 |
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税目 |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除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
税率 |
1.从价定率:原油、天然气,6%~10%。煤炭,2%~10%。 2.从量定额: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根据矿产品差别及地区差别 固定税额为0.4-60元/吨区间。 |
扣缴义务人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注意如下两个原则: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