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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41:特殊类型收购
      2015-08-04 08:25:5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特殊类型收购。

协议收购

定义

协议收购是由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完成控制权转移。

过渡期三不得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应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方式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间接收购

定义

通过其他安排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收购人可能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了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提点】该知识点重在理解,重点关注“协议收购”,容易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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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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