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原产国的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不包括:(1)出口关税税额;
(2)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①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
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
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类型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公式,常用的还是从价课征的情况。但需要注意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结合在一起学习和记忆。
计税方式 |
应纳关税税额 |
从价计征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
从量计征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
复合计征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
滑准计征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