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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2015-07-29 08:18:56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事项

内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6+3)

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

其他条件3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本次发行盾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6+4)

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

其他条件4

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

是否担保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担保方式

①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②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估值不低于担保金额。

担保范围

全额担保,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人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转股时间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价格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调整转股价格

法定调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约定调整: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提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利用表格归纳对比,能够帮助考生节省很多时间,考生一定要利用起来进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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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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