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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21:出资方式
      2015-07-07 08:25:5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经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来的一般性验资要求,但仍然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货币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非货币财产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未评估,去评估;价不足,不认定

YES:交付公司使用NO:权属变更

①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YES:权属变更NO: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权利瑕疵的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视是否能善意取得

  【提点】该知识点是基础性知识点,理解难度不大,考生应当多加记忆,为客观题做准备。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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