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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1:代位权
      2015-06-23 08:19:37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其(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主体: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后果

债权人

①优先受偿权利;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债务人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提点】该知识点可考性较强,客观题和案例题都容易涉及。在学习时,注意掌握其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应对考试就没什么问题了。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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