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有选择权的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有选择权的纳税人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办理资格认定。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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