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下面将质押与抵押作一对比,如下:
抵押 |
质押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无需转移占有 |
必须转移占有 |
①抵押财产为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 ②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登记生效 |
①动产:交付生效 ②权利:一般是登记生效 |
(二)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客体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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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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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三票:汇票、支票、本票 三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债券 |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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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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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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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权 |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基础性知识点,考生在记忆时注意利用表格对比学习,简化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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