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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2015-02-16 09:03:5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的行为。该知识点容易命制客观题,整理出来,供考生参考学习:

责任划分

事项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

相关责任人

 

企业分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主要负责人

 

 

 

参与决策的其他人:相应责任,表明异议的可以免责

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重大资产损失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

责任处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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