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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资源税
      2015-02-05 09:05:0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会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属于资源税这个税种的重点知识点,会与增值税结合在计算题中出现,也会出现在客观题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要素

具体规定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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