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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2015-02-02 08:35:0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此部分内容易出客观题,建议考生重点关注份额转让及出质,提炼关键词进行记忆。

事项

内容

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财产性质

独立性

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该财产的财产权主体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的是财产收益份额。

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份额转让

对外

条件:约定→一致同意

优先购买权:约定→优先购买权

对内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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