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5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5-01-26 09:25:0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已经拉开帷幕,考生们是否已经进入了预习阶段?北京注协培训网小编根据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计划安排的进度,会按时为考生奉上各科目预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文知识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现将其要点提炼如下,考生可以参照学习,避免繁杂无序的低效率学习。同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补充。

方式

内容

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必须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齐白石画弄坏了、房子已经过户给他人);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定金

①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②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特别推荐: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预习知识点总结


责任编辑: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