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各位准CPA们大家好,这篇给大家总结了按时点法或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下面我们进入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题干】A公司为一家医药研究企业,其接受B公司委托进行某项新药的药理药效研究项目并向B公司提交一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理药效研究报告,用于B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研究。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需要每月向B公司提交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等,同时,A公司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试验数据报告及相关知识产权等均归B公司所有,B公司有权自行处置,例如用于申请专利、发表科技论文或作为商业机密保存等,对于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物,其所有权均归属于B公司。在研究项目完成之前,如果合同终止,A公司需要将截至目前已完成但尚术提交的所有试验成果(包括试验数据、报告、试验形成的中间产物及相关知识产权等)提交给B公司,B公司可聘请其他企业在此基础上继续完成该药理药效研究报告根据双方约定,B公司按照合同里程碑付款,即在合同签订日后十天之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在A公司完成研究报告初稿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在A公司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终稿时,支付剩余40%的合同价款,假定在由于B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收取的款项不能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
【问题】A公司进行的该项药理药效研究项目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答案】A公司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定期向B公司提交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等,在研究项目完成之前,如果合同终止,A公司需要将截至目前已完成但尚未提交的所有试验成果提交给B公司,B公司可聘请其他企业在此基础上继续完成该研究报告,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须重复执行A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B公司在A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A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进行的该项药理药效研究项目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