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共六科,税法科目占其中很重要的一席。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 号文,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明确了适用于上述三大行业的相关增值税税率和具体政策。这就是CPA考生所说的“营改增”,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与之相关的CPA考试的考点——金融企业贷款涉税有哪些变化?
金融机构是指:
·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信用合作社。
·证券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
·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一、增值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执行该条款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1、金融企业应于应收利息的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2、自结息日起满90日,如果利息尚未收到,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但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实际收到利息时,转入表内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
3、表外核算的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一项债权,金融企业需加收利息或违约金,应于实际收到时,由表外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缴纳增值税的,但90天后仍未收回的,能否冲减当期的应税利息收入?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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