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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0-07-14 14:56:15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精神,我们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继续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具体信息如下: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1.参加中国注协或北京注协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2.经北京注协认可的事务所内部培训;

    3.经北京注协认可的事务所之间举办的联合培训。

    (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1.经北京注协认可的网络培训;

    2.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3.担当中国注协、北京注协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4.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

    5.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6.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7.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8.经中国注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9.中国注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上次年检时起至下一次年检时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4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包括治理商业贿赂等内容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不得滚动到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国注协或北京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国注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八)参加网络培训的以考试合格为准确认40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注册会计师参加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由参加者报北京注协认定,北京注协认定后报中国注协备案。

    第九条 凡参加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见附表1),参加网络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统一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注协确认。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北京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9月1日后注册的。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一条 北京注协负责举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进行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北京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好;

    (三)近三年事务所没有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和惩戒;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五)承担内部培训授课任务的师资应具有较高的授课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确保培训质量,并由北京注协审核确认;

    (六)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需同时向北京注协提交详细的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内部培训的组织管理,应在北京注协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注协组织考核验收,方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外省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如总所具有规定的内部培训资格,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由总所所属的地方协会确认学时并报北京注协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十四条 北京注协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方式和培训班总体安排等。

    第十五条 各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所内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下发后的15日内,将事务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事务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一并报北京注协备案。

    第十六条 北京注协应于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正式开班的 5日前向事务所下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第十七条 北京注协对继续教育培训班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并通过学员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培训班课程设置、授课质量、配套服务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评价,及时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培训需求。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北京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北京地区所属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结束后,由北京注协根据本期授课内容组织考试和考核,其中考试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为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人员。60分以下者须参加下期培训,重新补课,未参加补课或补课后成绩仍未达到60分者,不计算培训学时。

    第二十条 对报名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不计算学时;学习期间缺勤两次以上又未事先请假的,不计算学时;对采取冒名顶替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计算学时,并对所在事务所及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内未完成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北京注协将进行通报批评,年检时将不予确认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北京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北京注协后应当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凡出色完成培训学时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北京注协将按照《后续教育培训补助费发放办法》给予事务所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1月21日发布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3]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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