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培训网项目
7x24小时报名咨询电话:400-650-6549 / 17346529401 传真:010-62969077 投诉电话:1734652940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