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教材有好几处涉及“撤销权”,但是每一个地方的规定都不太一样,所以学习的过程要及时总结,学完后面的再看看前面的规定有什么不一样,如果出现题目能迅速判断出来考核的是哪个部分的撤销(权),一起来看看吧,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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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才能够发生效力。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属于除斥期间。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注意: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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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中对相对人的保护
(1)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有两个权利,催告和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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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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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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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对性例外代位权和撤销权
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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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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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基本上涉及撤销的就是这些了,要记住规定的时间,还有行使权利的起点,很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