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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
      2014-03-03 16:23:3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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