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北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团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京会协团〔2022〕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基层团组织: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机关团委要求,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和《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关于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附件:1.《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
2.《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关于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
共青团北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