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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综合考试热点:政府补助的判断
      2025-11-24 17:09:22         

哈喽,各位准CPA们大家好,这篇给大家总结了政府补助的判断案例,这个知识点不管在考试还是实务当中都是热点,所以我们要加强对这个知识点的重视,下面我们进入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题干】A公司为上市公司,从2x08年开始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成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2x11年之前,A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2x11年之后,国家规范补贴款管理,改为限定A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A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

【问题】A公司收到的差价返还款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答案】从交易实质看,A公司受政府委托进口原料,A公司为政府提供服务,政府支付的价款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政府补助最本质的特点是无偿性。该案例中,政府给子补贴的原因是A公司售价被政府管制,差价由政府补偿,这一切都和A公司进口并销售原料而且没有按正常价格销售有关不具有无偿性。此外,将在同一项交易中,针对同一标的资产从指定企业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收入,而将从政府收到的对价部分确认为其他收益,这样处理没有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综上所述,A公司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限定的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并从政府取得的差价补偿,与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属于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2017年修订)等相关会计准则,不属于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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