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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CPA综合重要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会议形式、召集+通知+临时提案权、表决、签名
      2017-07-28 14:43:2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小案例”新鲜出炉啦。2017年注册会计师综合“小案例及知识点汇总”专题是由北京注协培训网综合专家团队主编,旨在帮助各位CPA综合考生熟悉经典案例,巩固案例中的必须知识点,补缺补差,提升自己的成绩。2017CPA综合重要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会议形式、召集+通知+临时提案权、表决、签名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小案例”新鲜出炉啦。2017年注册会计师综合“小案例及知识点汇总”专题是由北京注协培训网综合专家团队主编,旨在帮助各位CPA综合考生熟悉经典案例,巩固案例中的必须知识点,补缺补差,提升自己的成绩。

  1.职权

职权

内容

一般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A.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重大事项

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D.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特别职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30%的事项;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会议形式

年会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通知+临时提案权

召集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含优先股)的股东

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通知

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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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了这个会议以外,其余会议记录开什么会就由相应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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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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