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小案例”新鲜出炉啦。2017年注册会计师综合“小案例及知识点汇总”专题是由北京注协培训网综合专家团队主编,旨在帮助各位CPA综合考生熟悉经典案例,巩固案例中的必须知识点,补缺补差,提升自己的成绩。
1.职权
职权 | 内容 |
一般职权 |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③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A.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④决议重大事项 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D.修改公司章程 | |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上市公司特别职权 |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④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30%的事项; ⑤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2.会议形式
年会 | ①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临时股东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召集+通知+临时提案权
召集 | ①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含优先股)的股东 ②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
通知 | ①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临时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4.表决
5.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了这个会议以外,其余会议记录开什么会就由相应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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