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综合阶段 » 考试资讯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后的会员注册与撤销原因解析
      2017-12-04 11:17:59         
[摘要]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想必对之后的程序都有些了解,那么对注册会计师会员的注册资格,撤销,不予注册等情况是否清晰呢?小编搜集了网络资源并分享给各位。

    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想必对之后的程序都有些了解,那么对注册会计师会员的注册资格,撤销,不予注册等情况是否清晰呢?小编搜集了网络资源并分享给各位。

  注册资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撤销注册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申请注册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我要纠错】【收藏】【回到顶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