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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2023新规盘点
      2023-10-18 18:47:41         

2019年,在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降低特定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出台。

2023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多个文件,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调整,加计抵减比例、适用范围等都有变化,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政策变动。

2019年3月20日颁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是关于加计抵减的第一份文件。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在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22年3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10%和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之和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但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其加计递减按10%执行。在1号公告中,加计抵减的比例较之前政策均有所下调。

2023年4月30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需注意的是:1.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2.实行清单管理。

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税[2023]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需注意的是:1.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2.实行清单管理,同时需满足政策关于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产品收入占比(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方面的要求。

2023年9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需注意的是:1.43号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实行清单管理。

总结: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比例调整为5%和10%。

二、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实行清单管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抵减比例为15%,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比例为5%

考情分析:增值税加计抵减,属于重要考点,2020年写入CPA教材,2020、2021连续两年综合题中都有考到,2022教材移除了该内容,2023年又再次写入教材,随着2023年相关新政的增加,2024年该考点的仍需考生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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