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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问题答疑:追索权
      2019-09-05 13:14:05         
[摘要]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问题答疑:追索权

考生提问:

请老师总结下哪些情形下会丧失对前手、背书人、出票人、银行(承兑人)等追索权的具体案列?能举下例子吗?

老师答疑:

比如说被伪造的出票人,持票人就不能对他追索。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不能对乙追索。

如果背书人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其后手的后手对该背书人就不享有追索权。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公司对甲没有追索权。

还有票据的抗辩、票据时效经过,都会有丧失追索权。

2019注会《经济法》每日答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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