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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抵押权
      2019-05-08 10:45:23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抵押权”。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抵押权”:

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 抵押权(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熟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林木)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了解】荒地开发利用需要钱,再不通过抵押弄钱,就更荒了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农作物)

  【注意1】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

  【注意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范围有限,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注意3】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所有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解释】“除外”指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中的“荒地”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教科文卫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权属有争议)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扣监)

  (三)抵押权的设立

  1.订立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抵押权

  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而没有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简言之,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订立合同是债权行为,抵押登记是物权行为。

  (2)禁止流押条款

  ①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②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样条款,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

  ③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2.抵押登记

  设立抵押权应当登记,但是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情形。

  (1)登记生效主义

  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简言之,登记之时即是设立之日。

  【注意1】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注意2】以下财产设立抵押时必须进行登记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主义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抵押合同生效之时,即是抵押权设立之日。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1】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了,抵押权也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日

  【注意2】以下财产设立抵押时需进行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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