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知识点】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对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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