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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教材整体内容变动很大(深度分析)
      2019-04-12 11:10:43         
[摘要]近几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动并不大,都是依据最新颁布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2019年注会教材从内容上看还是变动挺大的。

  近几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动并不大,都是依据最新颁布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2019年注会教材从内容上看还是变动挺大的。

  一、2019年注会经济法教材整体变动情况

  从体例上看,2019年注会经济法教材相比2018年,整体变动不大,除第一章新增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八章新增一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外,其他章节无大的体例调整。

  从内容上看,2019年注会经济法教材相比2018年,整体变动较大,主要变动如下:

  1、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新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删除“代理与代表的区别”、“诉讼时效的延长”;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界定”

  3、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修改“公司设立阶段合同责任的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条件及程序”

  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新增“存托凭证”、“科创板首发规则与退市制度”;修改“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首发并上市规则”、“退市制度”

  5、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新增一节、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6、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写“国内信用证”、“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银行卡的使用”

  7、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删除“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改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变动管理”。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章节的调整均属于小范围的微调,不会对考生的备考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2019年注会经济法各章主要变动情况整理如下:

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1.png

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2.png

  二、2019年注会经济法教材整体变动情况分析

  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外,其他内容的变动均基于法规的新增或修订。

  (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3.png

  (二)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

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4.png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公司法修正案(四)》对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二是允许回购比例增加;三是完善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四是建立库存股制度。详情分析如下:

  1. 增加股份回购情形

  为适应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修正案在原有的基础上,修改一种股份回购情形,即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两种股份回购情形:(1)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可以进行回购;(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进行回购。

  2.允许回购的比例增加

  现行《公司法》要求,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公司员工,回购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次修正案进行了修订,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完善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特定情形可授权董事会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序较为复杂。本次修正案明确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4.建立库存股制度

  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多期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而其中股票期权工具的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1-3年的时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企业长期激励需要。

  本次修正案明确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

  此外,本次修正案删除了“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员工的,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条款,此前对于累亏的公司,只有在弥补完累亏才能用回购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此后该限制将被取消。

  (三)首发并上市、退市

  1.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发行条件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

  (2)监督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2首发并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发行条件、程序性问题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补充,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

  2)发行程序: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3)监督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3.退市制度

  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该决定对退市制度进行了修订,详情如下:

  (1)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即2018年教材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细则”。

  (四)国内信用证

  201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对《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动有:

  1.国内信用证可转让

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5.png

  6.完善了议付的内容

  (1)取消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规定,议付扩大至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2)取消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的规定,由开证行自行指定。

  (3)取消受益人提交委托收款申请书、设付凭证等要求。

  (4)取消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的统一规定,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5)增加保兑行对议付行的责任;

  (6)不再统一规定议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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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柒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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