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知识点32】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不定期租赁 | 内容 |
情形 |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期限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后果 | 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 | 内容 | |
出租人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 ||
承租人 | 租 金 | 期限未确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不满1年,期限届满时;1年以上,满1年时,剩余部分届满时。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禁止事项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解除权 | 内容 |
双方 | 不定期租赁 |
出租方 | 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 |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用途或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 | |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 |
承租方 | 租赁物毁损、灭失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 |
(四)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以不动产——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不仅仅针对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的无效
合同性质 | 内容 |
无效 | ①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违建 ②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未批准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超期 【提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灭,可转为有效;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
有效 |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事项 | 内容 | |
对象 | 房屋 | |
提前通知 | 一般 | 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
拍卖 | 提前5日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 |
处理 | 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例外 |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
续租权 | ①承租人在租期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期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