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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赠与合同
      2017-09-13 16:50:30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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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31】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的责任

过错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二)合同的撤销

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

赠与人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

【提示】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满足上面的条件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解除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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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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