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知识点9】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后果 | 具体规定 |
本人的追认 | 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
相对人的保护 | ①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 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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