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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经济法》:无权代理
      2017-08-07 14:23:0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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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9】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后果

具体规定

本人的追认

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的保护

①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

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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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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