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7年CPA《经济法》预习讲义第11章重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2017-03-21 09:23:4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由于2017年CPA考试大纲将于3月份公布,不少考生没有17年的CPA备考方向,所以北京注协培训网内专家特地编写了2017年CPA考试专业阶段6科备考预习讲义——2017年CPA《经济法》考前预习讲义,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

  由于2017年CPA考试大纲将于3月份公布,不少考生没有17年的CPA备考方向,所以北京注协培训网内专家特地编写了2017年CPA考试专业阶段6科备考预习讲义——2017年CPA《经济法》考前预习讲义,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二、相关市场界定

  1.相关市场的概念及维度

  【解释】垄断是个相对概念。在一定范围的市场内的垄断,如果放在更大范围的市场内进行考察时,就不一定是垄断。因此,认定垄断之前必须先界定市场的范围。在反垄断法上,这个一定范围的市场就是相关市场。

  (1)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

  2.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由于商品市场存在着卖方和买方两方主体,因此,商品市场一般从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两方面分析和界定。

  3.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4.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5.假定垄断者测试

  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在相关市场界定实践中被普遍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该方法提高了相关市场界定中的替代关系测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的应用

  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一般为1年)而小幅(一般为5%——l0%)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如果能,则其商品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如果在此过程中,由于其商品涨价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与其商品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并最终无利可图,则其商品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需求者所转向的其他商品与其商品也同处一个相关市场。按如此路径继续测试,直至该经营者可以通过持久而小幅的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中的应用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看其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l0%)是否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场。

  第二节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横向垄断协议被认为是最原始、最直接、危害最大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1.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联合抵制交易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文是北京注协培训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北京注协培训网。

  相关推荐:2017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讲义重点汇总>>>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