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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65: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2016-10-09 09:34:1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事务执行人

 

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提示】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分配

①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②关于亏损承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即和普通合伙企业一样。

合伙人权利

关联交易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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