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60:合伙企业财产★★★
      2016-09-29 09:55:01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合伙企业财产★★★。【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事项

内容

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财产性质

独立性

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该财产的财产权主体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的是财产收益份额。

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份额转让

对外

条件:约定→一致同意

优先购买权:约定→优先购买权

对内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试题附答案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科核心知识点汇总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