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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52:租赁合同★★★
      2016-09-19 10:22:4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租赁合同★★★。【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不定期租赁

内容

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后果

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

内容

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

租金

期限未确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不满1年,期限届满时;1年以上,满1年时,剩余部分届满时。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禁止事项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出租人对损失追究的两个选择:出租人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解除权

内容

双方

不定期租赁

出租方

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用途或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承租方

租赁物毁损、灭失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

(四)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以不动产——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不仅仅针对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的无效

合同性质

内容

无效

①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违建

②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未批准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超期

【提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灭,可转为有效;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有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事项

内容

对象

房屋

提前通知

一般

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拍卖

提前5日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处理

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例外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续租权

①承租人在租期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p>

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期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注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上述理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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