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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49: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016-09-08 10:42:4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教材上罗列的有关具体规定,不能忽视;有些具体规定与房产税的规定口径相同或相似,可对比记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税项目和省级地税局确定减免税的优惠,在法律位阶上属于两个层次。

  (一)法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包括:

优惠对象及规定

备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增】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设施用地参见教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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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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