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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会计》高频考点49:提供劳务收入
      2016-09-08 10:28:3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会计》科目核心考点:提供劳务收入。【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的估计。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1.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2.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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