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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48:免责事由
      2016-09-07 09:19:3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免责事由。【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区别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表现

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②政府行为,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③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

适用范围

合同法、侵权法

合同法

后果

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当然免责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裁量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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