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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47: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6-09-06 10:44:0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方式

内容

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必须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齐白石画弄坏了、房子已经过户给他人);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定金

①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②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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