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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38:定金
      2016-08-23 09:33:5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定金。【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定金★★

  1.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交付后,定金所有权转移。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5.定金具有罚则的作用,而订金则不具有。

具体情形

是否适用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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