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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3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6-08-15 09:57:3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

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有确切证据证明: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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