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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29: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016-08-09 10:55:36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处理原则与增值税一致: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业原则计税。

  特别提醒:主业是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除了下面的建筑业劳务),按照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此时营业额中包括货物的销售额,这个销售额是实际收取金额,无需做价税分离——实际上是含税(增值税)价格。比如照相馆照相同时销售相框,相框另外收取100元,则100元并入照相馆总收入计缴营业税,但不能按照100/1.17并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结合增值税有关规定理解记忆。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行为的界定、处理原则与增值税一致: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遵循分别核算原则。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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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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