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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25:征收管理
      2016-08-03 11:05:4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征收管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业务类型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产自销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应税情形

纳税地点

生产销售和自产自用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除委托个人加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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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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