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20:征收管理
      2016-07-27 10:23:31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征收管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 征收管理★★

  本节内容能力等级均为2。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应重点掌握。同时也应关注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报送资料),能够根据资料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小提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小提示】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8.有形动产租赁

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9.视同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进口货物,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试题附答案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科核心知识点汇总


责任编辑:柴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