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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0: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6-07-27 10:06:2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创设取得

无偿划转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不包括商业开发用地

无期限

有偿出让

其余——缴纳出让金

4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0年

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用地等

70年

居住用地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需重签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移转取得

转让出让的地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A.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B.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C.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转让划拨的地

报政府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提示】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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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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