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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3: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2016-07-15 12:49:1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种类

起算时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开始计算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20年

所有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债权类型

起算点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其他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其他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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