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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8:代理的基本理论
      2016-07-07 10:09:0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相关概念

区别

代理与委托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代理与代表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与行纪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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